长期不动户管理办法1选编附件1*****合作金融机构长期不动账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人民币账户管理~规范业务处理流程~防范操作风险~根据《储蓄管理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长期不动户界定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长期不动账户,以下简称不动户,~是指超过一定期限未发生收付活动,不包括结息等非客户主动发起的业务~下同,且符合不动户管理其他条件的账户。具体包括以下账户:一、单位不动户是指一年内,含一年~下同,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机构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具体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二、个人不动户是指从发生最后一笔业务,或到期日,起~三年内,含三年~下同,未发生收付活动且账户余额在10元,含10元~下同,以下的个人存款账户~且无自动转存、自动扣款等特殊约定的账户。具体包括:,一,个人活期存款账户~包括: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储蓄存款账户、定活两便存款账户、教育储蓄账户、通知存款账户。,二,个人定期存款账户~包括:整存整取存款账户、零存整取存款账户、存本取息存款账户、整存零取存款账户。,三,银行卡、“一本通”等实行一卡、一证多户管理的存款账户~在全部账户均满足不动户条件后~全部转为不动户管理。三、个人账户~自余额为零之日起3年内未发生收付活动的~视同个人自愿销户~由系统直接做销户处理。第四条处于挂失、冻结、止付等非正常状态的账户及单位定期存款账户、单位通知存款账户、保证金存款账户、财政性存款账户和同业存放款项账户不纳入不动户管理。第三章不动户的管理每五条不动户管理原则。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管理主体为各级机构会计结算或运营管理部门~计财、业务发展、电子银行等部门为配合实施部门。营业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护。第六条不动户管理方式。通过核心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管理~无需手工登记、在不改变原账户性质、金额及核算方式前提下~通过改变系统中账户状态~单独登记管理~以达到不动户管理的目的。第七条不动户确认。系统分别于每年1月10日、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对单位结算账户、个人银行账户中符合不动户管理条件的账户进行登记确认。一、单位不动户确认,一,登记日~系统对全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进行筛选~对符合条件的账户自动登记“不动户待处理登记簿”~状态为“待处理”~系统生成“不动户待处理清单”。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在“待处理”期间~如有业务发生~则该账户自动转为正常状态。,二,凡有符合标准的单位不动户~在登记日次日~营业机构通过查询核实确认无误后填写“单位不动账户销户通知书”~采取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及其他合法有效方式通知开户单位在30日内办理确认手续~逾期将纳入不动户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三,自通知之日起30日内~开户单位申请继续使用的~经业务主管批准后~通过“不动户激活”交易~将账户确认为正常状态继续使用,开户单位确认撤销账户的~按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撤销手续办理,若开户单位在30日内未办理确认手续的~则视为放弃使用该账户~经业务主管批准后~通过“对公待处理不动户确认”交易将该账户确认为不动户。,四,已作为不动户管理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账户管理人员要登录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将其账户状态设置为“久悬户”~并将其账户资料及印鉴卡片等从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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