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方案.docXX县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方案为全面落实河长制关于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的任务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省水利厅、省河长办印发的《关于开展入河排污口调查摸底和规范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X水资源函(2018〕585号)要求,加强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总体目标全面摸清核实辖区内入河排污口情况,针对存在问题深入整改,制定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入河排污口监管。对辖区内所有存在问题和非法入河排污口分类列出问题清单,开展综合整治,促进水功能区水质明显改善,稳定达标。加强监测能力建设,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通过两年时间补上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短板,不断规范监督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能力,实现改善河湖水质、推进绿色发展的总体目标。把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作为我县全面落实河长制的重要任务,明确各级河长监管责任,根据“高位推动、属地负责、部门联动、全面排查、问题导向、分类整治、强化监督”的原则,认真落实水污染防治属地管理责任,深挖根源,点面结合,标本兼治。以工业、生活、禽畜养殖等污染整治为基础,清理整顿各类违法设置的入河排污口,以严格执法、综合整治、加强监管为手段,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有效控制入河排污,防治水污染,促进河流水质持续改善。二'工作任务(-)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开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是正确判断流域水污染形势,加强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的重要基础;是建立“一河一档”,突出“一河一策”,健全长效机制,着力解决河流保护管理突出问题的重要保证;是及时、准确、快速应对处置突发水污染事件,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在已掌握入河排污口的基础上,各镇政府作为责任主体应在县相关部门的协作下,按照属地管理和应查尽查的原则,对辖区内的河流(含干、支流)、水库及饮用水水源地的入河排污口进行全面摸排、查缺补漏、摸清底数,补充完善调查资料建立台账。(二)分类处理,专项整治。1、 设置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外承担公共排水职能的入河排污口由镇、村作为主体进行登记。2、 对2002年10月1日前(《水法》施行前)已建成的入河排污口,提供支撑材料可进行登记处理。3、 对2002年10月1日后建成的,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设置的,但其建设项目环评已经主管部门审批的入河排污口,综合考虑环评审批结论进行评估,对符合要求的,可进行补办手续。4、 应当立即封堵或限期封堵的入河排污口包括:经审核不符合登记补办条件的;逾期不整改或不补办手续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2002年10月1日以后建成的,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设置、其建设项目环评也未经主管部门审批的;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整改后污水仍不能满足达标排放的。5、 对批准设置的入河排污口纳入监管范围,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整治和规范。所在地镇要彻底查清污染源头,制定整改措施,排出整改时限,落实责任,实行封堵或分流,从源头截断污染源。(三)依法审批,加强监管。1、严格落实入河排污设置审批制度,依法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赋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询。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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