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鉴定.doc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关丁适用轻伤标准有关条款的答复意见法鉴医函(2004〕第018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你处(2004)苏高法司医函字第1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处第一种意见,即《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十一条第(二)项''外伤性鼓膜穿孔〃是对鼓膜损伤所致直接结果的评价,而非对治疗后效果的评价。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其他注意事项《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或《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以下合称《鉴定标准》)的各条款适用于健康人体的损伤程度评定,伤病并存(在原有病理基础上发生损伤)的,一般不适用《鉴定标准》评定损伤程度,只作因果关系的评定。能够确证暴力强度、致伤方式足以致正常人出现同样后杲的,仍应根据《鉴定标准》中有关条款评定其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的损伤,是指器质性损伤。非器质性损伤(如反应性精神病、瘡病等)不适用《鉴定标准》评定损伤程度,只作因果关系的评定。3•评定损伤程度丿、'、Z以损伤直接造成的后果或结局为依据。对因医疗因素(如延误治疗、诊治失谋、消极治疗等)而致明显加重损伤后果的,一般不宜依据最终出现的结果评定损伤程度。4•治疗情况应以我省县级以上医院现有平均的正常诊疗水平为准,特殊治疗(如美容、整形手术)、康复治疗、择期的二期手术的治疗结果,一般不作为评定损伤程度的依据。5•对于影响面容的损伤、致肢体或组织器官功能障碍的损伤,应根据治疗后的结局评定损伤程度,鉴定时限以医疗终结或损伤3个月后为宜。对危及生命的损伤,伤后即可作出鉴定(有专门规定的除外)。组织或器官(如肢体、耳廓等)损伤当时完全离断或仅有少量皮肤相连,经再植成活的,应根据损伤当时情况进行鉴定。6.《鉴定标准》中的创I【、创面是指深达皮卜•组织,愈后遗留疤痕者,疤痕较相应损伤缩小的比率,锐器损伤应在百分ZI•二Z内,钝器损伤应在百分ZI•五Z内。异物包括口体异物与外界异物。7•轻伤标准屮的骨折,不包括未达髓腔或髓质的骨质砍痕和骨皮质翘起、单纯颅骨外板线状骨折等;手术治疗不包括一般的清创缝合术。8•依据齐种体表损伤(包括皮下岀血、淤血、创口、创而以及疤痕等)评定损伤程度的,须有附加比例尺的彩色照片。9•关节活动度丧失程度,一般应以与健侧关节对照情况为准。关节活动度丧失的百分比是指受伤关节各方向活动度的总和,与正常关节各方向活动度的总和的百分比。关节活动度测量统一使用《事故伤害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附录''A12关节活动度的鉴定〃中的检查与判定方法。10•鉴定依据的B超、CT、MR等影像学检查须有图片资料。11・《鉴定标准》中的儿童是指年龄未满十二周岁的,幼女是指未满十四周岁的女性。★关于一次作用力形成中断创II(或疤痕)的鉴定:因工具、生理部位特征、小间其他物体等原因,造成一次作用力形成创口(或疤痕)中断的情形,创口(或疤痕)长度以累计方法计算。★关于创口长度的鉴定时间:创是指伤及真皮层的部分创口,因此不宜在创口缝合时或刚拆线后鉴定,对丁•刚达到鉴定标准下限长度的创I」尤其应注意,合理的鉴定时间是疤痕基本形成时鉴定,并附有比例尺的照片,这时比较能反映真皮层的损伤情况。★跨部位和多部位创口、疤痕鉴定:1、 头部和面部跨部位单条创II或疤痕按适用意见规定的比例法计算。计算方式为:X=(头部部分的创口或疤痕长度/头部创口或疤痕达到轻伤标准的累计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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