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养员工资清查指导意见.doc供养员工资清查指导意见根据全省统一部署,市政府于2011年8月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按照省规定的财政供养人员工资专项清理范围和内容,结合我市实际,在全市认真开展了财政供养人员工资专项清理工作。通过专项清理,共清查出问题7类13个。为进一步堵塞漏洞,严明纪律,加强对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的管理,依据公务员法及相关法规,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对清查出的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 人已调离,工资关系应转未转的(-)木级财政供养内调动人员和已调出本级财政供养的人员,其工资关系应随行政关系一并转移。工资至今仍未随行政关系转移的,原调出单位从发文之口的下月起停止发放工资。(二)因工作变动领取双份工资和不符合规定领取津补贴的,追缴多领取的工资或津补贴,构成违纪违法的要追究其党政纪责任或法律责任。二、 离岗的(一)财政供养人员经单位同意,考取脱产学习研究生的,上学期间其生活补助费统一由学校发放,不再享受原单位工资待遇。至今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的,从发文之日的下月起停止发放工资。未经单位批准擅自离岗学习的,按旷工处理。(-)公派脱产读研、进修人员,在离岗读研、进修前或这次工资清理期限内,能向财政部门和人事部门提供公派进修学习证明、入学通知书、收费票据、就读大学证明等的,在学习进修期间原单位继续发放工资。毕业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返回工作岗位,不按时返岗的停发工资并按旷工处理。在离岗读研、进修前或这次工资清理期限内,不能向财政部门和人事部门提供公派进修学习等证明的,在读研、进修期间停止发放工资。至今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的,从文件下发之日的下月起停止发放工资。以进修为名外出的,按擅自外出谋职处理。(三) 扌亶自离岗外岀经商办企业、谋职(打工)连续超过15天以上或者全年累积30天以上的暂停发放工资。工资清理核查处理阶段已返岗的,责令莫退还外出期间所领取的工资,拒不退还的,解除人事劳动关系;至今未返岗的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并追冋离岗外出期间领取的工资。(四) 党政群机关(含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下同)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无正当理山长期不上班、长期离岗或无正当理山逾期不归的,从发文之口的下月起停发工资,并由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五) 长期病假的财供人员,在文件下发的当月内,由其所在单位负责集中组织在指定医院复查。经医院诊断证明确实有病需耍休养的,按人事、劳动部门规定的病假工资比例计发T资;不需要继续休养的,从复查的下月起停发工资;以病休为名外出的,按外出谋职处理。三、 不符合遗属补助条件而享受遗属困难补助的对不符合遗属补助规怎条件至今仍享受遗属困难补助的,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停发遗属困难补助。四、 受益人仍领取已亡故人员工资的对财政供养人员已亡故,受益人仍继续领取其工资的,停发已故人员工资,并在发文之日起的一个月内追缴受益人违规领取的工资。五、受处分及司法处理人员工资未按规定处理到位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及司法处理人员,英工资待遇未按规定处理到位的,由本人所在单位负责在发文之日起的一个月内落实处理到位,并追缴其违规领取的工资。六、 不符合条件领取特岗津、补贴的不在特定工作岗位工作,违反规定领取特殊岗位、艰苦岗位津、补贴的,自发文之日起取消津、补贴,并追缴违规领取的津、补贴。七、 其他情况(-)已到退休年龄而未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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