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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区域锅炉供热管理办法---文本资料.docx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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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区域锅炉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区域锅炉供热管理、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发展城市集中供热,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区域锅炉供热是指大型锅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经过管网供给城市部分地区生产和生活用热的方式。城市区域锅炉供热包括:锅炉房、热网、热用户三部分组成。区域锅炉供热的规模为:特大城市锅炉供热能力在12兆瓦以上(单台容量在20吨所以上),民用建筑供热面积应在25万平方米以上:大中城市锅炉供热能力在7兆瓦以上(单台容量在10吨/时以上),民用建筑供热面积应在10万平方米以上;小城市锅炉供热能力在3兆瓦以上(单台容量在万吨/时以上),民用建筑供热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工业余热要按照城市供热规划的要求,就近向市区供热,其供热能力在7兆瓦以上(锅炉单台容量不得小于10吨/时)。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区域锅炉供热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区域锅炉供热管理工作,省、亿自治区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区域锅炉供热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城市供热规划是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的专项规划,城市区域锅炉供热建设要在供热规划的指导下,做到远近结合、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分期实施。对于不按城市供热规划盲目建设的锅炉房,要坚决制止。第六条凡是新建开发区的住宅、公用设施建筑和工厂用热,都应采用集中供热(包括热电联产和区域锅炉供热),不允许再建分散式的锅炉房;对现有的分散供热锅炉房,必须采取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限期改造、逐步淘汰。第七条严格新建区域锅炉房审批制度。凡新建或扩建区域锅炉供热的单位,必须符合城市供热规划要求,并到城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批准后方可建设。第八条经批准建设的区域锅炉供热工程要履行基本建设工程审批手续。第九条城市区域锅炉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具有供热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第十条城市区域锅炉供热的建设资金可采取多种渠道解决,一是地方自筹,二是向受益单位集资,三是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予以补助,四是国家给以部分节能贷款。国家可采取无息、低息、贴息、延长贷款偿还期限等优惠政策,扶持城市区域锅炉供热的发展。主要来源于:节能贷款、城市建设维护费、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环境污染治理经费、受益单位集资、利用外资或合资、银行贷款等。要逐步实现建设资金用贷款,供热收费包括偿还贷款本息的价格机制。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造区域锅炉房,应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高新材料。锅炉必须选用功率大、效率高、耗能低、经劳动部门批准的国家定型产品,除尘设备要符合国家环保部门有关标准的要求。第三章管理和经营第十二条凡生产、经营城市区域锅炉供热的单位,必须按照《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第十三条城市区域锅炉供热企业,必须符合“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标准”的要求。凡是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供热单位,根据区域锅炉供热设施是城市基础设施和建设时收取配套费的原则,应将区域锅炉供热设施移交给国家办的符合资质标准的供热单位。具体移交范围、办法、手续等由当地城市政府负责处理。第十四条根据国务院规定,城市区域锅炉供热单位属于工业企业性质,按行业划分属于城市市政公用企业类。现在仍是事业单位的,要实行企业化管理,逐步转为企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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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