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农业机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03月21日征求行业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第三章考试第四章使用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规范农业机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驾驶证是指驾驶1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需持有的证件。第三条【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在上级农机监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驾驶证申请的受理、考试、发证等业务。第四条【遵循原则】办理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原则。第五条【信息公开】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办理业务的场所公示驾驶证申领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收费标准和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目录、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内容。并在相关门户网站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驾驶证申领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第六条【信息管理】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使用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驾驶证。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和软件标准全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第二章申请2第七条【申请范围】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取得驾驶证,并随身携带。第八条【准驾机型】农业机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员准予驾驶的机型分为:轮式拖拉机,代号为“G1”;手扶拖拉机,代号为“K1”;履带拖拉机,代号为“L”;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代号为“G2”;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代号为“K2”;轮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R”;履带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S”。第九条【申领条件】申领驾驶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年龄条件: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身高:不低于150厘米;视力:;辨色力:无红绿色盲;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六)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3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七)下肢:运动功能正常,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3(八)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第十条【禁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领驾驶证: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3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3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吊销驾驶证未满2年的;农业机械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3年的;醉酒驾驶依法被吊销驾驶证未满5年的;造成事故后逃逸被吊销驾驶证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管辖原则】申领驾驶证,按照下列规定向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二)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三)境外人员,可以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请。第十二条【申请材料】初次申领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身体条件证明。4第十三条【申请增驾】申请增加驾驶机型的,应当在所持驾驶证核发地或暂住地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原驾驶证和第十二条规定的证明。第十四条【证件内容】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一)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驾驶证号码)、照片;(二)农机监理机构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予驾驶机型代号、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副页签注期满换证时间。第十五条【受理规定】农机监理机构办理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驾驶证。申领驾驶证的,应当如实向农机监理机构提交规定的有关资料,如实申告规定事项。第三章考试第十六条【预约考试】符合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受理并及时安排考试。农机监理机构可以提供网上预约等方式预约考试。第十七条【考试科目】农业机械驾驶考试科目分为:(一)科目一:理论知识考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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