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杨凌示范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杨凌示范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奖励在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杨凌示范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杨凌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设立杨凌示范区科学技术奖。杨凌示范区科学技术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杨凌示范区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奖励一次。第三条杨凌示范区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第四条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设立杨凌示范区科技奖励委员会。杨凌示范区科技奖励委员会由有关专家、学者和示范区管委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杨凌示范区科技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分管领导担任。第五条杨凌示范区科技奖励委员会下设杨凌示范区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杨凌示范区科教发展局,具体负责杨凌示范区科学技术奖励的日常工作。第六条杨凌示范区科技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杨凌示范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第七条杨凌示范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杨凌示范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及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评审人员。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杨凌示范区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第二章奖项设置第九条杨凌示范区科学技术奖特等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二)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对科学技术发展作出卓越贡献,产生重大影响的。杨凌示范区科学技术特等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可以空缺。第十条杨凌示范区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授予下列公民和组织:(一)在实施技术发明项目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取得技术发明创造,并拥有专利等知识产权,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三)在实施技术推广项目中,将先进成熟的科学技术成果大规模地推广应用,并有所创新,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五)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项目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取得重大科学发现的。第三章推荐第十一条杨凌示范区科学技术奖可由下列单位推荐:(一)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二)杨陵区人民政府;(三)杨凌示范区内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四)有关企事业单位;(五)经杨凌示范区科技奖励委员会认定的符合所规定条件的其他单位。第十二条杨凌示范区科学技术奖申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二)科学技术成果的完成单位或完成人有争议的;(三)已经获得国家或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四)未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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