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总则一是累犯成立条件的修订,主要体现在修正案第6、7条的规定,注意红体字部分。第6条(一般累犯)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7条(特殊累犯)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二是死缓法律后果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修正案第4条。其中限制减刑的规定要注意和修正案第15条结合起来复习。第4条(死缓的法律后果)将刑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附修正案第15条的规定第15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转载自:考试大-[]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三数罪并罚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修正案第10条的规定。第10条将刑法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四是缓刑的有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修正案第11、12、13、14条。其中第12条主要对缓刑的实质性条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进行了明确,即“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增加了一个限制条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影响”,实际变化不大。估计第11、13、14条的可考性不大,大家重点关注一下修正案第12条:缓刑的禁止条件。第12条(缓刑的禁止条件)将刑法第七十四条修改为:“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五是数罪并罚的规定,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发生了重大变化,大家一定注意。主要体现在修正案第10条。考试大论坛第10条(数罪并罚的规定)将刑法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六是老年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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