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浅论新刑诉法背景下控辩关系的重构.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6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6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浅论新刑诉法背景下控辩关系的重构.doc浅论新刑诉法背景下控辩关系的重构论文摘要新刑诉法扩大和完善了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权利,赋予了侦查阶段律师辩护人的地位,有效解决了此前律师所遇见的“三难”问题。同时,新刑诉法改变了控强辩弱的传统格局,对于控辩格局进行了重新塑造,控方优势地位逐渐减弱,公诉风险逐渐加大,控辩双方从激烈的対抗也逐渐走向平衡与协作,如何理解新刑诉法对于控辩关系的重构,在司法实践屮需要迫切关注。论文关键词控辩关系重构平等平衡2013年1月1日,新刑诉法将正式实施。新刑诉法扩大了和完善了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权利,有效解决了此前律师所遇见的“三难”问题,充分体现了中国的司法改革成果,凸显了中国民主与法治的进步。同时,律师上述权利的扩大,已经触及到控辩格局的重大变革,势必会对人民检察院公诉权带來一定的挑战和影响。这使得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从形式上的控辩式模式走上了双方力量地位趋于平等的实质意义上的控辩式模式的轨道。但近年来各国刑事诉讼制度和实践也表明,控辩双方也可以以利益妥协为基础而进行各种形式的合作,从而形成了与对抗性司法迥异的合作性司法,并且逐渐成了一种不可忽视的司法潮流。一、新刑诉法对控辩双方权利格局的新突破(-)控辩双方在法律地位上趋于平等控辩平等又称控辩平衡,不仅要求辩护方亨冇同强大的国家控诉机关同等武装、同等保护的权利,而且还要求通过辩护方积极行使辩护权利对衡是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辩护律师的权利构造无疑又是控辩之间能否真止实现平等对抗的重要保障。而现行刑诉法规定,在侦查机关,嫌疑人聘请律师只能提供法律帮助,实际上是辩护权在侦查阶段的缺失。律师的诉讼地位不简单地是一个称谓问题,在我们这样一个非常讲究“名正言顺”文化传统的国家,它涉及到刑事辩护的实质定义及律师辩护的法律定位问题。新刑诉法第33条明确了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地位,填补了侦查阶段辩护权的真空,为了保证这一条款落到实处,法条还规定了侦查机关的告知义务。此外还规左,辩护律师冇权向侦查机关了解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可以看出,新刑诉法规定可以最大限度发挥律师专业辩护的作用,更全面、更及时地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二)控辩双方在权利设置上趋于对抗对抗性司法按照“平等武装”的理念,通过设置大量的程序性权利机制来限制国家权力,给予被追诉人特别保护,在此基础上控辩双方开展以攻击和防御为形式的对抗。新刑诉法在权利设置上赋予了辩方广泛的诉讼权利、充分的防御机会和较强的防御能力,能够有效地对抗控方的指控。1•增加了辩护人中请回避的权利。新刑诉法第31条明确了律师申请回避、申请复议的权利。律师具有专业知识,赋予其申请回避和复议的权利有利于切实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利益,从而司法实践中回避制度形同虚设的现状将冇所改观。律师也将能够在更大范围内参与刑事诉讼,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意见被听取是其意见被接受和采纳的前提和保障,也是保障辩护权实现的应有之义。新刑诉法确立了公检法三机关都有义务听取律师的意见,不仅环节增多,而且还对如何听取、何时听取等细节做出了更为细化的规定,对于保障辩护人更好的在刑事诉讼中发挥作用将具有重要意义。3•完善了辩护人的会见、阅卷和调查取证权。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是司法实践中摆在律师面

浅论新刑诉法背景下控辩关系的重构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6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sssmppp
  • 文件大小63 KB
  • 时间2019-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