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与案件调查部门沟通协商记录案件名称协商时间协商地点参加人员协商事项及形成的意见(填写不下可另附纸)案件调查部门负责人意见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人意见(本表一式两份,案件调查、案件审理部门各一份。)制定依据: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中纪发〔2008〕33号)第28条:对于重大、疑难、复杂和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要主动向分管领导报告,必要时召开案件协调会研究。中共浙江省纪委浙江省监察厅《关于本级机关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试行)》(浙纪发〔2004〕4号)第十三条:经审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案件审理部门应分别情况作出处理:(五)发现案件调查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及时与案件检查部门交换意见,并将有关情况向委厅分管领导报告;……案件检查部门对审核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可通过查审协商会与审理部门进行协调沟通,或由分管领导予以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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