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我局制定的《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6年11月29日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文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配合城市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强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个人(包括国内居民、外籍个人,其中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同胞和华侨,下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及从化市、增城市)出租房屋而发生的应税行为,均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税收管理第三条纳税义务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纳税义务人为房屋的出租人(包括出租自有房屋和转租房屋,下同),出租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有关涉税事项。第四条个人出租房屋按出租用途分为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包括商业用房、写字楼和厂房仓库等非住宅用途房屋)。第五条征收部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征收单位委托各街、镇的出租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代征单位)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出租人应向出租房屋坐落地的代征单位申报缴纳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第六条按综合征收率征收个人出租房屋税收(一)出租人取得房屋出租收入,应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外籍个人不征)、教育费附加(外籍个人不征)、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外籍个人不征)、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住宅用房租赁合同免征)。(二)为了便于征管,对个人出租房屋应征收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合并按综合征收率(具体规定见附表)进行计征,计税公式为:个人出租房屋应征税额(未含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个人出租房屋应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计税依据(一)计税依据的确定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计税依据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及相关经济收益),出租人应据实申报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出租人申报的租金收入低于税务机关制定的核定计税租金收入标准,又没有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有权按照核定计税租金收入标准核定出租人的应纳税额。核定计税租金收入标准,由税务机关参照市国土房管部门最新公布的房屋租金参考价制定,并根据房屋租赁市场的变化情况进行调整。(二)计税租金的重新审核出租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租金收入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第八条申报登记(一)新发生的出租行为,出租人应自发生出租行为之日起2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代征单位办理出租房屋的申报登记,并提供以下申报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核对后退回出租人):房屋租赁合同,房地产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房屋转租的,提供承租时签定的租赁合同),出租人的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纳税资料。(二)申报登记后,出租人变更租金或终止租赁行为,应在变更租金或终止租赁行为20日内,到代征单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九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出租人收讫房屋租金收入或取得索取收入凭据的当天。第十条纳税期限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按月缴纳,并于月终后10日内申报纳税。第十一条票证管理规定(一)出租人完税后,代征单位应向出租人开具完税凭证。(二)出租人在完税后应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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