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关系技巧解除劳动关系对任何一个HR都是一件头疼的事情,既要尽可能少的支付解除成本,又要使解除过程尽量顺利。在劳动者维权意识越来越强的今天,要实现以上两者兼顾的目的,是难上加难。稍有不慎就可能惹上官司,如程序略有瑕疵,还可能落得个非法解除,还得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的两倍)。所以,用人单位在进行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时要慎之又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办公地点变化、组织机构撤并、产品结构调整等情形。当遇到这些情形时,自然要涉及到员工岗位的调动、劳动关系的解除等问题。《劳动合同法》在立法时也充分考虑到了这些情况的出现,规定了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就法律条文来看,似乎规定的很简单,但实际操作起来还是有一定的难度。一、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介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个变化的度如何来把握,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务中也有不同的理解。如果企业以自己的认识来想当然那是不行的,要结合当地的仲裁、判决实务来判断本企业发生的变化,是否就是仲裁、判决认可的重大变化。如果不能十分确定,最好不要贸然适用。而是采取与员工协商一致的形式,来解决这个问题。当然,协商一致也不是所有员工都能同意,尤其在涉及人数众多的情况下,全部协商成功尤为困难。这种情况下,还是要用客观情况重大变化来单方面解除。二、重大变化的结果是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如果重大变化还没有达到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程序,还是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具体如何判断是否可以继续履行,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例如,公司由南京白下区搬至江宁区,合同的履行只是可能发生一些困难,但还没有达到不能履行的程序;如果公司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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