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补贴津贴扣除标准的通知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苏财税〔2003〕77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有关补贴津贴扣除标准的通知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为适应我省个人收入增长的实际情况,简化个人所得税的征纳手续,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并便于税务部门税源监控和实施纳税检查,经省政府批准,决定将我省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按税法规定可扣除的部分补贴、津贴,自2004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统一按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执行。二00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主题词:个人所得税通知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2003年12月22日印发共印40份个税起征点上调至12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苏财税(2003)77号文件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江苏省决定将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补贴项目可扣除额统一按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执行。这样,加上税法规定的法定费用扣除额800元,江苏省个人所得税的实际费用扣除额将达到1200元。需要说明的是,1月1日是指税款所属期,即纳税人在2004年2月份申报1月份取得的应纳税收入时,才正式开始享受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补贴项目可扣除额400元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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