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回避申请书法官回避申请书篇一:法官回避申请书回避申请书申请人:地址:被申请人:,性别:,徐州泉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在审理在审理诉申请人离婚一案中担任审判员。请求事项及理由:第一,第二,为避免本案不公正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4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现申请回避。请人民法院审查,更换审判员审理本案。此致徐州泉山区人民法院申请人:2014年1月9日法官回避申请书篇二:回避申请书回避申请书人民法院:我诉被告偿纠纷一案,贵院已依法受理,贵院法官审理此案,经我调查了解得知,法官与被告系关系。这一关系将会严重影响本案的正确审理,法官有意偏袒被告,很显然这一关系已严重使法官受到了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综上,为使我与被告的案件得到公正审理、公正判决,我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46条之规定,申请法官回避本案,把本案交由其他法官审理此致申请人:年月日法官回避申请书篇三:法官回避申请书范本法官回避申请书范本××市××区人民法院:贵院受理的王志华诉王静名誉侵权一案,审判员中有陈昭新,陈是王静诉王志华抚养费一案的独任审判员,本案原告王志华起诉的内容涉及抚养费一案,王提供的证据里亦有王静诉王志华抚养费一案的判决书(2006)历民初字第1080号。王静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三十六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法律规定,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就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和现存在的实际费用(含高中时的学费等)向王志华提起民事诉讼。面对有证据证明的、王志华认可的至少于2003年11月3日王志华分居,并在此前将家中的存款取走(包栝原告母亲的工资),王志华始终都有抚养能力,王志华分居后因王志华不再承担16岁王静的抚养费被王静告到中纪委及其单位,及王志华主动向历下区法院提交的在被王静告到中纪委和其单位后的2005年1月9日、2005年1月31日被告才分两次给付王静未成年时的抚养费600元和2005年8月23日被告给付王静大一的学费等5000元的收据,以“证明在被告未成年和已成年接受高等教育期间,被告(指王志华)向原告支付学习和部分生活费用的事实。(见庭审笔录和判决书)”。王志华给付原告的600元抚养费显然不够王志华依法应当承担的王静2003年11月初至2005年7月王静未成年期间和高中教育的生活费和高中时的教育费。据此确凿证据,历下区法院至少理应依法判令王志华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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