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及其冲突辨析【摘要】正义是法律所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对正义之分以及其相互关系也是法学界历来所探究的热点问题。本文由正义、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概念开始写起,论述了二者之间的关系。程序定义与实体正义具有必然因果联系。也就是说,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程序正义是维护并验证实体正义的必要条件。本文认为不管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何者为先,法律建立的目标是为了达致整个社会的正义。【关键词】程序正义实体正义二者关系【正文】正义是衡量法律之善的尺度,它一直以来都是法理学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法律所要实现的重要价值目标,构建合法社会制度以及道德体系以其为理论基础。在法理学领域中,正义有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之分,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划分以及相互关系是历来学者们所探究的热点问题。要搞清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二者之间的关系,第一步就是弄清楚正义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内涵。一、正义、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一)正义的内涵正义是人类社会普遍认为的崇高的价值,是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活动、思想和制度等。正义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不同的社会、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正义观。衡量正义的客观标准是这种正义的观点、行为、思想是否促进社会进步,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是否满足社会中绝大多数人最大利益的需要。正义最低的内容是,正义要求分配社会利益和承担社会义务不是任意的,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标准;正义的普遍性是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平等或是量的均等、或是按人的贡献平等或按身份平等,分配社会利益和义务;分配社会利益和义务者要保持一定的中立。总而言之正义是彰显符合事实、规律、道理或某种公认标准的行为。(二)程序正义的内涵程序正义作为一种观念,最早出现在英国普通法之中,其理论渊源是英国古典的自然正义,自然正义是英国法治的核心概念,是法官据以控制公共行为的基本程序原则。这一原则有两个基本要求:?任何人均不得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法官应听取双方的陈述。因此,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正如英国的一句古老格言中讲到:“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用最通俗的语言解释,这句格言的意思是说,案件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并完全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换句话说,司法机构对一个案件的判决,即使非常公正、合理、合法,也还是不够的;要使裁判结论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裁判者必须确保判决过程符合公正、正义的要求。因此,所谓的“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1(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三)实体正义的内涵在我国实体正义是刑事诉讼法的专有名词。是指通过刑事诉讼过程而实现的结果上的实体公正和结果正义。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犯罪的人受到刑罚;?无罪的人不被定罪;?罪刑相适应。因此,实体公正是指法律对人们权益的规定与其所应得的利益相一致,以及法院的裁判能使每个人所应得到的权利得到完全的保障,表现在审判中其实就是裁判公正。我们这里所指的裁判公正,只能是符合“法律真实”的公正,是形式上的公正。如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里的事实应该是法律事实。二、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一直是人类社会追求的目标,通过法制的建设来保障正义的实现是重要而可行的途径。是人类千百年来总结出来的宝贵经验。在法制的建设过程中绕不开而又必须解决的是保障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哪个更重要,二者能否兼得又怎么样实现其统一。下面我们就这一问题进行讨论。(一)对于二者关系问题的不同观点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关系问题,一直是学术界乃至司法实务界热议的问题,而观点大致有以下几种:第一,“实体优先论”,实体正义优先于程序正义,程序只是实体的保障和工具,自身没有独立的价值。第二,“程序优先论”,即认为现代司法的权威在于形式的公正,实体正义是相对的,而程序正义是绝对的。因此,在二者发生矛盾冲突的时候应该是程序正义优先于实体正义。第三种观点是“并重论”或者“阶段论”,前者认为二者不存在谁重要谁不重要的问题,后者认为对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侧重应该按照诉讼阶段的不同来划分,比如在审查起诉阶段应该坚持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并重,在审判阶段应该坚持实体正义优先。总之,无论是哪种观点都有其一定的合理性,而之所以有这三种观点的产生也正是因为人们对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各自的内涵没有深刻把握,没有正确认识二者各自的独立价值。(二)程序正义自身具有独立价值实际上,程序正义并不依赖于实体正义,而是有其自身的独立价值,程序自身也能满足人们的正义需求。英王爱德华三世颁布的一项律令规定:“任何人,无论其身份、地位如何,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得予以逮捕、监禁、没收财产„„或者处死。”如果没有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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