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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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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NO:SC081342)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1月2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11月25日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促进技术进步、自主创新,保证产品、工程、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管理、科研、工农业生产、工程建设和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和实施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以及实施标准化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标准化工作机制,并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部门综合预算。第四条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订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第五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的标准化工作。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市(州)、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管理工作。第六条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标准化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标准化意识。第七条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标准化信息查询系统,向社会提供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标准化专业信息的服务。第二章标准的制定第八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的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工农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包装、储存、运输使用方法和安全、卫生要求以及检验方法; (二)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三)工农业生产、检验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四)公共服务信息标志的设计、施工、应用和安全、评估要求; (五)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方法和安全要求; (六)服务行业的管理、操作规范、安全卫生要求、服务质量和验收评估; (七)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八)需要制订地方标准的其他技术要求。市(州)、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及技术进步的需要,在没有省级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可以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标准草案,经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审批后,在该行政区域内发布施行。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第九条地方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制定,应当限于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动物安全,环境安全,防止欺诈行为等范围。第十条四川省的地方标准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计划、统一审批、统一编号、统一发布的原则进行管理并按规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药品、兽药标准的制定、审批、编号、发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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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