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轮滑协会章程中国轮滑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组织定名为中国轮滑协会,简称“中国轮协”。 英文名称为“CHINESEROLLERSPORTSASSOCIATION”缩写为“CRSA”。 第二条 中国轮滑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全国群众性体育社会团体,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轮滑组织的唯一合法组织。由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国轮滑协会章程,并在轮滑领域里有一定影响的,自愿加入中国轮滑协会的单位和个人组成; 第三条 中国轮滑协会的宗旨是依据《体育法》,组织和团结全国轮滑运动工作者和爱好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普及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扩大国际体育交流,增进世界人民的友谊服务。 第四条 中国轮滑协会受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轮滑协会会址设于北京。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中国轮滑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关于轮滑运动的界定:中国轮滑协会所管辖的轮滑运动项目包括使用各种滚轴类鞋、板等类似器材在各种场所进行的速度轮滑、花样轮滑、轮滑球和极限轮滑(滑板)以及经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归类项目的比赛、训练、表演、培训、健身、娱乐等活动。 (二)全面负责本项目的业务管理,研究制定轮滑运动发展规划、计划和有关方针政策。 (三)宣传和普及轮滑运动知识,大力发展轮滑事业,组织广大群众积极参加轮滑运动,以增强体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四)审定、修改轮滑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研究制定全国竞赛计划和规程,并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实施。 (五)指导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轮滑活动,促进轮滑运动的普及提高。 (六)负责组织全国性轮滑竞赛及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指导员的培训工作。 (七)制定轮滑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指导员等从业人员的技术等级标准并组织好对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审批、注册等工作。指导地方做好相应工作。 (八)参加国际轮滑联合会有关活动,组织参加或承办国际比赛。开展国际交往和技术交流,增进与各国、各地区轮滑组织的友谊。 (九)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和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组织或委托会员承办全国性或国际性轮滑各类比赛。 (十)负责组织和协调轮滑理论、科研、运动技术等专题的科学研究工作,促进轮滑运动的科学化发展。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对轮滑器材等相关用品、产品进行技术指导和审定;会同有关部门对轮滑组织进行评估、审定和管理。 (十二)结合本项业务,开展多种经营,积极创收创汇,为发展轮滑事业积累资金。 (十三)向社会宣传、介绍有关轮滑运动的各种信息、动态和经验,表彰先进。 (十四)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中国轮滑协会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轮滑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守中国轮滑协会章程; (三)有加入中国轮滑协会的意愿; (四)在轮滑领域里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单位会员: 1、向中国轮滑协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委员会讨论通过; 3、由委员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中国轮滑协会会员证。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家体育总局直属体育院校的轮滑协会申请入会可直接向中国轮滑协会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其他轮滑团体、组织以及与轮滑运动相关的企业申请入会,需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报中国轮滑协会秘书处。 (二)个人会员: 1、必须从事轮滑活动1年以上; 2、一般情况下,须向所在地单位会员提出书面申请,报中国轮滑协会备案后即成为个人会员。 3、对中国轮滑事业或中国轮滑协会有特殊贡献的个人,经秘书处报请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可以直接成为中国轮滑协会“终身名誉会员”或“荣誉会员”。 第十条 单位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中国轮滑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轮滑活动的权利; (三)享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轮滑活动的权利; (二)享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享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有在协会单位会员享受优先待遇的权利; (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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