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蕉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区市监处字[2019]46号企业名称:宁德市长鑫水产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235090200251;产品名称:水产制品,品种明细:盐渍水产品(盐渍鱼);有效期限至:2022年09月24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0674008703Y;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企业住所:宁德市蕉城区城南镇福洋村福洋路9号;法定代表人:陈长希;联系电话:******。2018年12月19日,我局接到佛山市南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寄送的《关于通报核查抽检不合格食品的函》(南食药监函﹝2018﹞415号)称:该局在辖区流通环节抽检中发现,标称宁德市蕉城区辖区内福建省宁德市长鑫水产有限公司生产的黄鱼鲞抽检不合格。2019年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通报函中所附的编号为ZF1815090的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我局于2019年1月22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18年5月1日,当事人以*元/kg的价格从礁头码头渔民处零星购入新鲜黄瓜鱼200kg,并于次日,加工生产成规格为300g/袋的醇香黄鱼鲞成品,共计526袋。2018年5月8日,当事人将上述黄鱼鲞以*元/袋的价格分别销售给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店436包、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晋丰商店90包。2018年9月19日,广州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受佛山市南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对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晋丰商店销售的上述黄鱼鲞进行抽样检验。经广州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并于2018年10月16日出具检验报告,上述黄鱼鲞样品因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安全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评定指标:≤,实测值:),被判定不合格。2019年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通报函中所附的编号为ZF1815090的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至案发之日,上述黄鱼鲞已经全部销售完毕。本案货值金额*元,营利*元。2019年1月20日,当事人分别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店、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晋丰商店寄送了召回通知书。由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店、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晋丰商店两店已将上述黄鱼鲞全部销售完毕,未完成召回事项。当事人采购上述黄鱼鲞原料时,未查验供货者的产品合格证明,也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出厂时,当事人也未对生产的上述批次黄鱼鲞进行检验。当事人被抽检的黄鱼鲞检验报告中显示,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评定指标:≤,而实测值:。根据《福建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三条:“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第一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第八条中‘严重超出标准限量’、‘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的认定,应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或者地方没有规定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按照下述规定进行认定:(一)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超出食品安全标准限量1倍(含)以上的,以及没有具体限量标准的或者仅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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