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冀价行费〔2018〕8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物价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行为,推进职业技能鉴定考核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有关规定,现就我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收费行为(一)经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评价与认证,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按规定收取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二)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规定以及各职业(工种)技能标准和鉴定考核有关条件要求,按照不同职业(工种)鉴定考核所需原材料、能源消耗、设备使用等成本和技术含量,将现有职业(工种)划分为三类(见附件1)。(三)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分为理论知识考核费、操作技能考核费、技能评定和综合答辩费。1、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报名费每人次5元;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按附件2收费标准执行;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理论知识实行电子化考试的,每人每科加30元。 2、考评人员资格认证费,高级考评员每人次300元,考评员每人次240元。 3、初次颁发鉴定考核合格证书不收取证书工本费,证书遗失补发每证10元。二、加强预算管理(一)各级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所收费用,严格按照成本测算的标准安排支出(见附件4)。(二)各级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应从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中,按每鉴定考试一人次上缴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7元(含上缴国家考务费每人次4元)。(三)按照“谁发生、谁留用,不发生、不留用”原则,确定分配鉴定考核费用比例(见附件3)。(四)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收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鉴定考核机构履行职能需要,从核定的部门预算中予以核拨。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一)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或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考(鉴定考核)培(培训)分离”原则,不得对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申请人既培训又考核。培训机构必须将培训费、鉴定考核费等收费项目单项分列,不得混收。在收费场所公示鉴定考核职业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二)各级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要依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开展工作,不得超范围鉴定考核。如需增加新的职业,或需调整收费标准的,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依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动态调整、纳入、新设的职业,提出其分类和调整收费的建议,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核准后实施。(三)各级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要做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外所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妥善处理有关问题,确保社会稳定。对按“双证书”(指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招生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兑现招生条件,使学生毕业时按规定取得“双证书”,收费仍按原政策执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费〔2013〕53号、冀价行费〔2017〕6号文件同时废止。附件:1、河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职业分类 2、河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分类收费标准3、河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用分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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