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领域失信行为惩戒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人防行政管理、监管和治理体系,规范全省人防工程建设活动,实现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人防办印发关于建立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防〔2018〕11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应当结合修建人防工程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从事人防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以及其他与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活动有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人防工程建设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的失信行为(以下简称失信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失信行为,是指由人防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当事人)在人防工程建设、维护管理等相关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第四条对失信行为的当事人列入失信名单并进行惩戒,应当制作书面告知书。告知书应当包括失信行为当事人、失信事实、失信行为认定依据、失信行为认定结果、拟作出的惩戒决定、惩戒期限以及当事人享有的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收到书面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申辩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辩权;当事人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作出告知书的人防主管部门应当采纳。第五条失信行为事实确凿、认定依据充分、必须给予惩戒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第六条省人防办负责全省人防工程建设领域失信行为信息和惩戒措施的汇总、公布。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对依法列入失信名单当事人的惩戒决定,报省人防办在台公布。第七条当事人对公布的失信行为认定或者惩戒决定有异议的,可向作出失信行为认定或者惩戒决定的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异议处理。人防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异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将处理决定回复申请人,同时抄报省人防办。对变更或撤销的处理决定,省人防办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重新公布。第八条被依法列入失信行为的当事人对异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九条对依法列入失信名单的当事人,人防主管部门依法采取以下惩戒或者限制措施:(一)对当事人的失信行为按照《人民防空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外,将失信信息推送给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台公布,做到企业信用信息一次推送、部门共享。(二)限制失信当事人参加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向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组织通报,限制其参与各类表彰奖励活动。(三)限制失信当事人参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财政资金补贴、政策扶持等项目活动。(四)将当事人的失信行为有关信息记入省级人防主管部门人防工程建设市场责任主体信用档案。(五)对应当修建人防工程建设单位的失信行为,除按本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处理外,对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范围内从重处罚;将失信建设单位所有民用建筑报建项目列入重点审核对象,不给予享受容缺受理等政策,发现问题从严处理。(六)对人防工程设计、监理、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失信行为,除按本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处理外,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名单,加大对其日常从业行为的检查频次和抽检比例;具有2次以上违法行为的,列为资质管理重点核查对象,对其资质申请、升级和增项依法予以限制;情节严重的报请颁发资质(生产许可)证书的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生产许可)证书;对从业人员进行为期半年培训,培训期间不得参与人防工程设计、监理、检测及防护设备生产安装工作。(七)对施工、勘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的失信行为,除按本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处理外,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名单;具有2次以上违法行为的,列为资质管理重点核查对象,报请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各项惩戒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第十条对惩戒和“失信名单”管理期满,或符合解除失信惩戒措施或符合撤销惩戒条件的,市州、县(市、区)人防部门应当及时上报省人防办从台撤除失信信息。第十一条省人防办建立全省人防工程建设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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