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三台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三环罚〔2019〕36号四川永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7403469555法定代表人:蒲菊芳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地址:成都市武侯大道161-197号3幢4号我局会同绵阳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7月31日对你(单位)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了废气检测,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检测报告显示你单位在用的两台打桩机(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分别为:2-PB005250、2-PB005529),均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标准限值。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8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环罚告字〔2019〕3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对你单位打桩机(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2-PB005250)废气超标排放的行为处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人民币;打桩机(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2-PB005529)废气超标排放的行为处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人民币。合计处罚款1万(壹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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