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请(销)假制度(试行)为进一步健全请假制度,规范工作秩序,保障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参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有关精神,按照《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苏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一、本单位工作人员办理请假手续(含年休假、婚假、产假、护理假、探亲假、丧假、病假、事假及调休等),应按照本制度执行。二、局领导请假的,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外出管理的通知》(苏办发〔2010〕60号)执行,由办公室做好台帐记录。三、科级及以下人员请假的,均需填写《请假审批表》(请病假的,应附医院证明),并在履行相关手续后,报办公室备案。请假1天以上的,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各科室科长请假的,需向分管领导、局主要领导请假。各科室副科长及以下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含1天)的,需向科长请假。情况紧急或急病等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必须于上班前按上述规定向相关领导口头请假,且于假后到岗第一天内补办请假手续。四、请假人员假期结束后,应在上班当天到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五、因出差、执行紧急任务等加班的,可以申请调休。各科室应建立加班记录台帐,填报《加班时间登记表》,登记工作人员加班事由、加班时间、科室意见、分管领导意见等情况,每月末报办公室备案。登记后,经批准和备案的加班时间可按以下标准申请调休:(一)加班时间在2小时以上4小时以内的,计半天。(二)加班时间在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的,计1天。(三)加班时间可以累计计算。六、带薪年休假应统筹考虑工作安排和个人意愿,做到既不影响工作,又使工作人员的休息得到保证。原则上同一科室人员不能同时休假。带薪年休假原则上可以分段安排,但不得跨年度安排。因工作需要而中断休假的,可以另行安排剩余休假时间。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的,经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休年休假。除特殊情况外,各科室一般不给正在休假的工作人员安排工作或布置临时任务。对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有关规定发放年休假补贴。七、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履行请假审批手续擅自离岗的,一律按旷工处理。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八、办公室应及时汇总整理请假、加班情况,每半年向局长会议报告。九、本制度自201
苏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