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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制度(村组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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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五农村基层民主制度
(村组法)

(一)村民自治制度与云南农村民主建设

民主取其本意是指多数人的统治。即最终的政治决定权不依赖于个别人或少数人,而是特定人群或人民全体的多数。

农村民主即农村基层民主,指的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通过改革和调整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农村基层管理思想、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以建立农村基层管理的新体制,不断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的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


云南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三分之一,历史上长期的“土流”并行,使各少数民族聚居村寨形成了自己特有的治理方式。

村民自治指在农村社区的居民自己组织起来,实行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核心内容的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种政治参与形式,它是实行直接民主的一种基本形式。
链接宜州市位于广西西部山区,自然条件恶劣。新中国建国后,农业生产有了一定的发展,但受人民公社体制的限制,长期历史延续下来的贫困面貌未能得到根本性改变。1979年农民人均收入仅63元,位于宜州市边远地区的合寨村的生产更为落后,饱尝饥饿之苦的农民迫切需要改变现状。1980年春天,广西河池合寨村的蒙保亮、蒙光新、韦焕能、蒙成顺等20多位壮族农民,为了保护集体和个人财产,站出来维护当地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组织村民选举产生了中国第一个村民委员会,敲响了中国基层民主建设的开场锣鼓。(资料来源:《冲突与参与:中国乡村治理改革30年》王锋主编)

(二)云南村民自治的成效

(1)创始阶段
1982年12月通过的新宪法,正式确立了村民委员
会作为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

(2)走向实践阶段
198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村民自治被
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
1988年6月,民政部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乡村
选举,村民自治开始进入制度化运作阶段。
(3)成熟化阶段

(3)成熟化阶段
1998年,是中国村民自治走向成熟化的转折年。
链接第一份有据可查的村规民约(广西河池合寨村:果作村委会):
,认真体会安定团结的重要意义。,不准在私宅、村里开设赌场,违者罚款10元。,严禁放猪,违者罚款5角,并给赔偿损失处理。,不准在村内、村附近对唱野山歌,违者罚款每人10元。、田边、井边挖鸭虫,受损失的罚工修补。,违者按件加倍赔偿并罚款5元,情节严重者,呈报上级处理。,拿回交给村委,归还原主。、河边大便,不准在上游戏衣、洗头梳发、晾晒蚊帐、床单等污染东西。,不讲卫生可耻,自觉做到码头经常冲洗,保护(持)清洁。果作村委会 1980年7月14日(资料来源:《冲突与参与:中国乡村治理改革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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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1-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