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武税三稽处〔2019〕34号武汉斌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20100MA4KUUKW7B)我局(所)于2018年5月2日至2018年11月15日对你(单位)2017年7月12日至2017年12月31日开具的1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根据电子底账查询系统及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检查发现,你企业购进进项税额仅有税控盘且未进行抵扣,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表反映:当期取得其他扣税凭证为“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销项税额的销售货物品名为废钢、铸件、铝矿石等。。你企业在2017年11月起未申报纳税,被其主管税务机关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户走逃企业。。你企业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武汉沌口支行办有开户,但无资金流水信息。根据以上1至3查实情况,武汉斌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情况下,对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发票代码4200163130,号码:14712526-14712550(25份)、08439601-08439625(25份);发票代码:4200164130,号码:02278415-02278439(25份)、02265980-02266000(21份)、02266001-02266004(4份),,,根据国务院第5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处理决定处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一、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至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