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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医师资格为人输液致人死亡担何责.doc.doc


文档分类:医学/心理学 | 页数:约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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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医师资格为人输液致人死亡担何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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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无医师执业资格。2003年6月13日,何某因发热,请被告陈某到家中为其输液诊治,在输液过程中何某感到不舒服,家人遂拨打急救电话,急救车到后,经随车医生诊断,何某已死亡。后该案由公安机关以陈某涉嫌非法行医罪立案侦查,陈某于出事当晚潜逃,经公安机关对何某的尸体进行检验,形成物证鉴定书,该鉴定书的分析意见为:根据尸体解剖死者何庆士全身未见明显损伤,病理检验报告全身脏器(脑、肺、肝)小血管及血窦扩张充血,肺水肿,肝Desis腔扩大,肺的小支气管壁及气管、喉黏膜可见少量嗜酸球浸润,为典型的过敏性反应,未见致死性基础疾病,结合死者生前有使用清开灵、林可霉素及阿米卡星等可能导致严重过敏的药物史,根据目前资料,认为死者因过敏性休克死亡的可能较大。
2006年4月13日陈某被抓获归案,并于当日被刑事拘留,后因提请检察院逮捕证据不足,侦查机关于2006年4月20日对陈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取保候审期满,依法对其解除取保候审。因陈某的刑事犯罪证据不足,何某的继承人遂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余元。陈某却认为自己不构成非法行医罪,不该对何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伤亡,不属于医疗事故,应属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陈某的非法行医行为是否与何庆士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即证据规则规定的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盖然性是指一种可能而非必然的性质。高度盖然性,即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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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