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操作规程.doc四川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操作规程2005-11-0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全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标准,依法、么观、公正地对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定,规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行为,捉高价格鉴定的科学性、真实性、准确性,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涉案物品,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以下简称委托机关)在办理刑爭、民事、经济、行政案件或者执行判决、裁定屮涉及的物品(包折査封物、扌II押物、追缴物、没收物、应税物、纠纷物、理赔物、抵押物、拍卖物、无主物、土地、房地产、资源性资产、道路交通事故物损以及其它各种涉案类的有形、无形资产)。第三条价格认证中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经同级编委批准的事业单位。价格认证中心开展价格鉴定工作,须取得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资质证书。第四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均适用本规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价格认证中心按照本操作规程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经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确认后,作为处理、审理、裁决、执行案件的依据。第五条价格鉴定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第六条价格鉴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跨区授权和复核裁定制度。第二章 价格鉴定机构及人员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取得价格鉴证(定)资质证书,须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法人资格,其性质为事业单位;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有和应的纟11织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具有价格鉴证人员3人以上。第八条价格鉴证人员是指取得省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颁发价格鉴证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价格鉴证人员只能在一个价格认证中心内从业,定期参加继续教育业务培训,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徳。第九条价格鉴定机构及人员有下列行为或造成鉴定结论失实,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 违反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及复核裁定的有关规定,超越权限受理委托;(二) 以个人或其他机构名义接受委托,承办业务;(三) 不按法律、法规要求或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鉴定;(四) 违反有关保守秘密的规定,擅自将鉴定资料和情况提供给笫三者或当事人;(五) 谋取个人或所在单位的私利,随意抬高或压低鉴定价值,出具不真实的价格鉴定结论&(六) 接受或采取各种方式向委托机关或当事人索取贿赂和其他好处;(七) 在鉴定过程中接受委托机关或当事人的宴请。第三章价格鉴定程序第十条价格鉴定委托程序:委托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时,委托机关应递交《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委托书》。《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委托书》应载明:委托机关的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委托机关的印章,价格鉴定基准日,价格鉴定目的,委托价格鉴定标的品名、牌号、规格型号、数量,并根据需要附有关实物或图片、合同、图纸、产权证明、技术说明、质量鉴定结论等资料,以及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灭失物品除填写上述内容外,委托机关应提供与价格鉴定有关的双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等资料、委托机关对有关情况认定结论(事实)书而材料及相关资料;第十一条价格认证屮心受理委托后,应填写价格鉴定委托回执及存根。依据委托机关递交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委托书》和所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现场勘验、市场调查和资料搜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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