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畜禽进口免税政策实施细则一、免税申请程序种畜禽进口免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规定的条件程序进行申报和核实。二、免税资质确认原则农业部畜牧业司审核汇总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种畜禽进口计划,作为申请免税计划和确认免税进口数量的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种畜禽进口免税申请时,原则上不受理未申报种畜禽免税进口计划的企业申请。对于申请进口数量超出计划的,严格按照计划审核。(一)享受免税进口政策的种畜禽必须直接用于或服务于畜牧业生产,用于饲养以获得各种畜禽产品,不得用于度假村、马术俱乐部、宠物俱乐部等休闲娱乐场所和高档消费场所。(二)农业部畜牧业司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年度免税品种、数量范围内标注确认进口单位免税进口资质和免税数量范围。(三)同等条件下,按照受理时间顺序确认免税申请。三、其他事项(一)种畜禽进口单位应当自海关放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实际引进种畜禽的情况(包括名称、性别、代次、数量、交易金额、进出口时间、农业部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审批编号),以及海关报关单复印件或货物买卖发票复印件以正式文件报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畜牧业司备案。(二)因生产计划变动等原因,已获得资质确认但实际未进口的,须将相关表格退还农业部畜牧业司并说明原因。未按规定备案或退还相关表格的,在补报相关材料之前暂停为其办理免税进口手续。(三)免税进口的种畜禽只能用于签发表格限定的用途和地区,不得挪作它用。对违反规定的进口单位,若经查实,取消其免税进口资格。(四)为其他单位进口代办免税进口手续的代理单位,如果连续两次提交免税申请但未进口,而且无整批检疫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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