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和土地管理秩序,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范围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适用本办法。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包括对违法建设进行巡查、监控、劝阻、制止、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等。第三条[违法建设界定]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包括下列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一)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三)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四)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五)其他不符合城乡规划或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及产生的建(构)筑物和设施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第四条[管理原则]本市对违法建设的监督管理实行以县(区)属地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突出重点、控制源头、快速处置、协作联动、依法追责,实施综合治理和长效管理。第五条[考核奖惩]各级人民政府将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纳入绩效目标考核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建立目标考核和责任制度,逐级签订目标责任状,制定相应考核奖惩制度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第六条[财政支持]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财政支持力度,将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七条[举报与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法建设行为。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控违委与控违办职责]成立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委员会,定期召开例会,研究决定重大拆违事项,协调处理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相关事宜。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控违办),负责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日常工作,统筹协调全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计划、监督、检查、考评等工作。第九条[县区政府职责]各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履行违法建设属地管理职责;指导、督促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建立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机制;研究落实相关部门提出的强制拆除申请,并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各县(区)人民政府相应成立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委员会和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第十条[乡镇街道职责]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是其辖区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辖区范围内违法建设巡查、督查、考核和依法组织违法建设分类处置等工作。第十一条[城管部门职责]市城管部门是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擅自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和未按照规定限期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指导、督察、协助各县(区)人民政府违法建设的查处,协调组织全市重大违法建设的拆除。县(区)负责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部门是辖区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牵头部门。第十二条[其他相关部门职责]负有查处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履行职责:(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并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认定;配合相关部门对涉及违法建设的建筑物不予办理权属登记;负责查处擅自占用、毁坏林地的违法建设,组织对其执法区域内违法建设的认定,下达处罚决定,配合属地人民政府实施拆违;协助相关部门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并就违法建设对城乡规划的影响程度作出认定。(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对违法建(构)筑物不得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负责查处已取得规划许可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规定擅自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劝阻、制止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对未按照规定监管或制止不力、不作为导致小区内违建多发的物业服务企业记入企业管理信用档案,限制其参与投标活动,配合执法部门对涉及违法建设的建筑物不予进行产权交易。(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查处位于国、省、县道两侧控制红线内以及航道保护范围内的违法建设,组织对其执法区域内违法建设的认定,下达处罚决定,配合属地人民政府实施拆违。(四)水利部门负责查处位于河道堤防管理范围、湖泊水域线内以及水库、塘坝违法建设,组织对其执法区域内违法建设的认定,下达处罚决定,配合属地人民政府实施拆违。(五)生态环境部门对利用违法建筑物进行经营活动的,依法不予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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