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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规定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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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规定泰安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保持市容市貌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泰安市市区(市区是指京福高速公路以东、京沪高速公路以北、省庄镇文化路以西、泰山环山路以南的范围)。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空间在建筑物、场地、市政公用设施上设置的各类广告。   第三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坚持统一规划、统一策划、统一设计、统一组织实施,坚持公益广告、形象广告和商业广告相结合。    户外广告设置权原则上通过拍卖的方式竞得。    第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外形设计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户外广告设置权拍卖以及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第二章设置权取得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定期发布户外广告设置信息。户外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按照规划要求,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置申请,通过参加公开拍卖活动竞得或经批准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    第六条户外广告设置权拍卖活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和设置者的申请,拟定户外广告设置权拍卖方案,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拍卖方案中的规划和设计内容签署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拍卖方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设置户外广告的建筑物、场地、设施的名称和具体位置;   (二)户外广告设置期限;     (三)户外广告的规格、形式、艺术效果照明设施等设计要求;   (四)拍卖底价;   (五)委托的拍卖机构;   (六)竞买人参加拍卖应当提供的资料。    第七条竞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凭支付价款证明,由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许可和设置手续后,方可设置。    第八条拍卖公共建筑物、场地以及市政公用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置权,其拍卖所得除拍卖费用外全额上缴市财政。    拍卖单位、个人自有建筑物、场地上的户外广告设置权,其拍卖所得除拍卖费用外市财政与产权人按 3:7 分成。    户外广告设置权拍卖所得上缴市财政部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九条下列情形,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不通过拍卖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    (一)设置公益广告的(公益广告兼作商业广告的除外);    (二)利用自有建筑物、场地或设施设置宣传自己的产品或服务的广告。    户外广告设置者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置手续后,方可设置。    举办文化、体育、经贸等大型活动,需要临时设置悬挂户外广告的,设置者或组织者应在活动举办前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设置。活动结束后及时予以清除。    第十条设置户外广告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十一条户外公共广告栏,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的定点要求组织设置,实行无偿张贴。                                            第三章登记管理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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