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条形码注册_版权登记_商标注册_浙江首例微博著作权侵权案浙江首例微博著作权侵权案:擅自转发被告赔万元更新时间:2013-8-219:18:07点击率:625来源:统力知识产权图为本案涉案图片。图为本案涉案图片。 为了商业宣传,未经许可擅自在微博上转发他人摄影作品,结果被控侵权。近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浙江省首例微博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法院审理认定,被告宁波某化妆品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的摄影作品,构成侵权。为此,法院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15000元,并停止其侵权行为。 今年6月,华盖公司向法院起诉称,被告自2013年1月在其新浪官方微博中采用了华盖公司享有著作财产权的10张摄影作品。被告在没有得到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就基于商业目的擅自使用上述摄影作品,已经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财产权。原告曾多次与被告联系,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但均遭被告拒绝。为此,华盖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赔偿金5万元及相关维权费用,同时删除并停止使用侵权作品。据悉,此前华盖公司已在北京、广东、湖北等多地开展批量维权诉讼,且多以胜诉告终。 法院审理查明,华盖公司系美国GettyImages,Inc。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授权代表。庭审中,华盖公司出示了经公证机关保全的相关证据。被告涉嫌侵权的10张摄影作品,其左上角均有华盖公司的英文标识“gettyimages”的水印,图片下标有图片信息和版权申明。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图片上均有“gettyimages”水印,即GettyImages,Inc。公司的署名,且标注了图片信息和版权申明。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即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华盖公司作为GettyImages,Inc。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授权代表,有权在中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涉案图片,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侵犯涉案图片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本案中,被告未经许可,在公司的新浪微博中使用了涉案摄影作品进行商业宣传,将涉案摄影作品置于公开的信息网络中,系作品提供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作品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华盖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或被告所获利益,经综合考虑涉案摄影作品的独创性高低、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具体情节、图片使用方式以及涉案微博粉丝量、转发量、相关的受众范围等因素,法庭对赔偿数额予以酌情确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害原告摄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立即删除涉案微博中的上述摄影作品,同时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5000元。 参与此案判决的法官认为,随着我国微博用户的激增,越来越多的人使用并参与到微博互动中,由此,涉及微博用户的著作权保护已成为司法实践中不容回避的问题。 那么,是否所有的微博信息均受法律保护呢?该法官表示,对于微博使用者创作的图片类微博,绝大多数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或美术作品,这点争议不大。争议较大的是文字类微博,要确定微博文字是否受法律保护,主要的判断依据是该微博是否具有独创性。 转发微博是否构成侵权?如果严格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每一次微博的转发,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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