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人员编制管理规定管理规定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加强的职责1、加强统筹规划,合理调整布局,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学校办学效率;推行教育人事制度改革,赋予学校办学管理自主权。2、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3、加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二)研究提出全市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制定全市各级各类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贯彻落实教育体制改革政策和拟定全市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结构、速度和步骤。(三)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指导全市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及成人教育等工作,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四)主管全市教师工作,负责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统筹规划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教育系统职称改革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五)统筹协调全市招生、自学考试工作,负责中等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省上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组织实施全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离校前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六)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教学、思想政治、体育卫生、劳动技术教育、信息技术教育、国防教育、教学研究、教学仪器配备、勤工俭学、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督导评估及教育目标责任管理工作。(七)负责本部门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教育系统基本建设规划及投资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筹措教育经费,监测全市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管理实施教育援助、教育贷款;依据审计工作法律法规,对全市教育系统内部经费情况进行审计。(八)负责全市教育宣传和教育系统外事工作。(九)负责全市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十)检查监督县(区)、乡(镇)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贯彻执行中央及省、市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的情况。(十一)指导全市推广普通话、普通话师资培训、普通话水平测试和规范社会用字工作。(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教育局设6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综合了解全市贯彻教育方针、政策的情况和工作的动态;规划并起草综合性教育政策文件;综合协调局机关重要政务、事务;负责文件运转和管理;负责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局级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并督办会议决定事项;负责教育宣传、文秘、信息、档案、保密、信访、保卫、计划生育、爱国卫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工、青、妇等工作;负责全市教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局机关后勤服务和接待工作;管理局机关财务、车辆、固定资产。(二)人事科负责全市教师队伍宏观管理和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统筹规划和协调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职业学校和大中专院校的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并指导全市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和中小学校长、教师培训工作;负责全市教育系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市教育系统职称改革和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工作;指导全市学校人事制度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师范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负责特级教师、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的评选推荐及教育系统各级评先选优工作;负责省、市骨干教师的评选、推荐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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