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县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XX局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参与行政管理,受局党组或局长委托处理法律事务。第三条 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公共利益。第四条 法律顾问在XX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XX的要求和委托,参与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二)根据XX的要求和委托,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措施、行政行为、合同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三)协助XX在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谈判中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必要时根据XX要求参与谈判、起草或者审查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四)协助处理重大涉法案件和重大案件,提供法律咨询,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者法律意见书;(五)接受XX委托参加行政复议,参加诉讼、仲裁活动,维护XX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XX的合法权益;(六)协助XX进行有关法律知识辅导或培训;(七)为XX提供统计执法检查及立案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八)参与处理涉及XX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及其他重大纠纷;(九)向XX及时提供有关法律、法规信息,就XX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十)承办XX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第五条 XX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一)应甲方要求参加与法律事务有关的会议;(二)在履行职责时,可以独立发表咨询意见和提出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涉;(三)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有关程序阅读、摘录、复制与履行职责相关的公开文件和公共信息资料;(四)为履行职责需要,可提出调研、考察的要求。第六条 XX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为乙方开展法律顾问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二)为乙方办理法律事务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三)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用。第七条 XX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公职律师资格。XX法律顾问由XX直接聘任。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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