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征用林地协议书甲方:(被征占用林地单位)乙方:(征占用林地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建设项目占用、征用林地事项达成如下协议:甲方同意将本单位经营管理范围内的亩(林种)林地作为乙方项目的建设用地。具体四至是:北止:南止:西止:东止:使用年限年根据《陕西省征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乙方付给甲方如下各项补偿费:合计林地补偿费(元/亩)林木补偿费(元/亩)安置补偿费(元/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陕西省征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乙方需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每亩元,共计元。向省、地、县三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林地、林木补偿费5%的管理费用元。乙方在办理征占用林地的审核手续时,经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未能批准的,甲方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之日起7日内如数退还乙方缴纳的各种费用。乙方在建设过程中,需要采伐地上的林木时,甲方要协助乙方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乙方回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林权证变更和林地划拨手续后,方可施工。乙方在已征占用林地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林权纠纷时,甲方负责协调处理。乙方不得超出批准的面积范围用地,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未经甲、乙双方同意,如甲方单方面违反本协议,应向乙方赔偿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除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外,乙方单方违反本协议,造成的一切损失自负,并负责恢复林地原貌。本协议在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省、地、县三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各一份。甲方法人代表:(签字)单位(公章)年月日乙方法人代表:(签字)单位(公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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