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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2019年第一季度欠税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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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2019年第一季度欠税公告  明税欠告〔2019〕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第9号令)的规定,现将2018年第三季度走逃、失踪的纳税人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的欠税情况、截止2018年第三季度企业或其他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纳税人欠税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情况予以公告。请各欠税纳税人于公告后45日内缴清欠税。在公告期间,主管税务机关不停止依法对欠税纳税人采取下列措施: ; ; 、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欠税纳税人相当于欠税价值的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其所欠税款; ,可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欠税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出境; 、撤销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在欠税期限间发生以下转移、隐匿财产情形,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5条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失踪手段,隐匿、转移注册资本等财产的; ,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未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 、投资收益与应收款的; ;无偿转让财产或低价转让财产的; 、转出本欠税人,包括借出或转移到关联组织,或将款项转到与本欠税人不一致的账户,或将财产权属变更为与本欠税人不一致的; ; 、隐匿财产行为的。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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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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