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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更接地气更贴基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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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更接地气更贴基层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食品安全法》,这部新法律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受到多方面的点赞。新《食品安全法》全面贯彻了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通过监管理念、体制、制度、机制、方式等创新,着力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增强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坚持问题导向和实践导向,在坚持国际视野的同时,立足我国基本国情,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许多制度设计体现新思维,更加“接地气”“、贴基层”,更加弘扬法治精神,更加彰显公平正义。一、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制度风险是理解食品安全工作的一把“金钥匙”。我国的食品产业是世界食品产业的缩影。我国食品安全风险具有多样性、复杂性、广泛性、叠加性、高发性等特点,现行的《食品安全法》有技术层面和管理层面的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风险预警、风险警示等内容,却没有社会层面的风险交流制度。为推进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有序健康发展,从我国现实国情出发,新《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二、限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条件和范围食品安全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该规定执行后发现,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没有出台前,有些地方制定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这些标准规定不一,给食品的全国流通带来了一定的障碍,成为地方实施保护主义的“挡箭牌”。为切实解决此问题,新《食品安全法》限定了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条件和范围,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三、重新界定企业标准的属性和效力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该规定表明:一是企业标准制定的前提是“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二是企业标准“在本企业内部适用”“、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那么,企业违反企业食品标准而没有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监管部门是否应当给予企业以行政处罚,各地认识不同,掌握不一。事实上,企业的标准具有综合性,既包括食品安全方面的指标,也包括食品质量方面的内容。2015年3月11日《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提出“:放开搞活企业标准,企业根据需要自主制定、实施企业标准。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逐步取消政府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管理,落实企业标准化主体责任。鼓励标准化专业机构对企业公开的标准开展比对和评价,强化社会监督”。适应新时期我国标准工作发展的需要,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于违反企业食品标准而没有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行为,新《食品安全法》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罚。这更符合企业食品标准的定位,也有利于企业制定“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四、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小单位的监管长期以来,我国存在大量的食品生产经营小单位,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食杂店等。我国幅员辽阔,各地食品生产经营小单位差别明显。为从实际情况出发,有效解决食品生产经营小单位的食品安全问题,新《食品安全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创新。一是扩大食品生产经营小单位的范围。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基础上增加“等”字,由各地从本地实际出发,增加小食杂店等其他食品生产经营小单位。二是明确食品生产经营小单位的监管部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三是明确地方政府对食品生产经营小单位进行综合治理。《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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