谅解备忘录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为执行《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达成谅解如下:一、关于常设机构和营业利润条款。在《议定书》执行之日前已经在一方开展的项目,应适用《安排》的相关规定,不受《议定书》的影响。二、关于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属于在议定书执行之日以前期间取得的所得,应适用《安排》的相关规定,不适用《议定书》规定的税率。三、关于财产收益条款。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属于在议定书执行之日以前期间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应适用《安排》的相关规定,不受《议定书》的影响。四、关于消除双重征税方法条款。澳门认为,对根据《安排》已缴内地税收抵免澳门税收或豁免征收的申请,必须在收益所属年度之后的两年内提出。内地认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已缴澳门税收抵免内地税收或豁免征收的申请,应在缴纳税款之日后的三年内提出。本谅解备忘录于2009年7月15日在澳门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写成。国家税务总局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副局长经济财政司司长王力谭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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