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黔安监职安健函〔2017〕7号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检测评价工作的通知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各有关中央在黔及省属企业,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的管理,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针对用人单位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职业卫生监管实际,现就做好我省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7号)的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工作是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中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一项基本的法律制度。准确的检测数据和有效的评价建议,是指导用人单位全面辨识和防控职业病危害的有效手段,是安全监管部门开展职业卫生执法检查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的必要性及重要性,加强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的监管,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并落实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并将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作为强化事中监管的重要手段。二、强化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工作,落实责任(一)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制度,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凡列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中职业病危害认定为“严重”的行业,除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外,还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要求,主动配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工作,不得故意隐瞒本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等职业卫生真实情况。针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测、评价结果,用人单位应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意见及建议,认真分析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状况,制定整改落实措施。;不得以车间布置、工艺流程、岗位/工种设置等相似为由,只对个别车间/部门进行检测及评价。、评价报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或浓度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经治理仍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评价结果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劳动者公布。(二)落实监管部门监管责任。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督促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进行排查,填报《贵州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信息汇总表》(附件),并于每年11月逐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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