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阳县城区东门酒厂及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我县城市建设与棚户区改造要求,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实施县城区东门酒厂及周边地块棚改工程项目。为做好该区域内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项目区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一、征收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徽省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以及《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石台县、青阳县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池政秘〔2015〕235号”文件)等法律法规与文件。二、:对县城区东门酒厂及周边地块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棚户区进行改造,实施城市绿化、美化及水环境治理等,进一步改善本区域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需征收本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所有建(构)筑物、附属物及设施等(附规划红线图)。三、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本项目房屋征收主体:青阳县人民政府;征收部门为青阳县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征收办”);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委托蓉城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蓉城镇政府”)具体实施。四、签约搬迁期限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45天内签约并搬迁完毕。五、房屋建筑性质的认定与处理(一)有产权证、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登记用途和实测面积计算。(二)未登记的住宅房,由当事人提供户籍、房屋来源证明等资料,提交青阳县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及处理工作组,根据《青阳县城市改造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暂行规定》进行认定与处理。(三)对于居住成套型公房(国有或集体所有)且未参加房改的,原则置换给原产权单位或主管部门,由原产权单位或主管部门处置并协助完成征收与搬迁。(四)(不动产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用途和实测的建筑面积为准。其中标注为商住楼的,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商住楼认定证载主房临街一层及二层的一半面积按经营用房补偿;二层商住楼认定证载主房临街第一层面积按经营用房补偿;其余按居住用房补偿。认定为营业用房的按照市场评估价予以货币化补偿,或按1:1比例在政府指定门面房区域进行产权调换。,认定其主房临街一层自然间为经营用房。三层及三层以上实际经营的,增加认定二层的一半面积为经营用房。⑴原则在政府指定门面房区域按经认定的面积1:1比例进行置换。⑵选择货币化补偿的以住宅房性质依法评估,按评估价补偿。⑶2011年3月1日之后未按照《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改变用途的房屋不予认定。六、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本棚改项目区房屋征收采取产权置换和货币化补偿两种安置方式,被征收户可选一种方式。以产权置换为主。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省政府政策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含门面房)选择产权置换的相应土地补偿按国土部门规定执行。(一)产权调换允许产权调换的房屋是指经认定为合法和参照合法建筑予以补偿的主房。双方依各自测算总价值结算差价款。,拟建于“蓉城一小”以东、七步泉路以南、木镇路以北、东河以西区域。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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