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我市经济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单位的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贪污、挪用。第三条单位的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往来资金结算管理、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财务监督和财务机构等项管理。第四条财务部门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财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第六条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第七条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第八条对财政下达的预算,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计划。预算一经确立和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和追加。第九条应加强对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的申报、论证、实施、评审及验收制度,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专项资金应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项目辜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套取、转移专项资金,不得进行二次分配。单位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十条应建立健全支出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稽核、审批、审查制度,完善内部支出管理,强化内部约束,不断降低单位运行成本。各项支出应当符合国家的现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扩大个人补贴范围;不得随意提高差旅费、会议费等报销标准;不得追求奢华超财力购置或配备高档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和其他设施。第三章采购管理第十一条货物购置、工程(含维修和服务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第十二条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2、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3、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4、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5、与供应商恶意串通:6、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7、开标前泄露标底:8、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9、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第四章结算管理第十四条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第十五条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1、擅自多头开设银行结算账户:2、将单位款项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3、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第十六条对外支付的劳务费、购置费、工程款、暂(预付款等,应当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实行银行转账、汇兑、托收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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