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淮安市委组织部淮组通〔2010〕49号关于印发《县(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事前报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委组织部:《县(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事前报告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委组织部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区)在执行文件规定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我部。中共淮安市委组织部2010年11月3日县(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事前报告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县(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管理,健全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机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试行)》以及省、市《关于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的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区)委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在规定的职务设置和编制、职数限额内进行。第三条各县(区)在选拔任用乡科级干部过程中,涉及特殊情形的,应当在与市委组织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出具书面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召开常委会研究决定。第四条县(区)委选拔任用干部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事前向市委组织部书面报告:1、在县(区)委书记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原则上不得调整干部,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2、除乡(镇)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次提拔干部超过30人,或在两个月内累计提拔干部超过50人的;3、越级提拔或破格提拔干部的;4、由组织推荐提名、未经民主推荐作为考察对象的;5、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在同一岗位上任期不满3年进行调整的;其他乡科级干部在试用期内或在同一岗位任期不满1年进行调整的;6、县(区)在职县处级领导干部的亲属(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在本县(区)提拔担任乡科级领导职务的;7、县(区)党政正职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8、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重新任用或提拔使用的;9、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10、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本条第5项中关于乡(镇)党政正职调整的事项需由市委组织部审核后转报省委组织部。第五条县(区)干部调整中如涉及上述报告事项,在干部考察对象确定后,或干部任免初步方案形成后,经县(区)委主要领导同意,以县(区)委组织部名义向市委组织部报告。第六条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干部调整的基本考虑,拟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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