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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镇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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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镇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加大集管理力度,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小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理》、《省城市建设监察执法程序暂行规定》,结合本实际,经党委、政府研究,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规划区。具体范围:东至国道,南至,西至中学,北至布厂围墙。第三条:集管理工作的任务是:在党委的领导下,制定集管理规划,保证集按照总体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实施,维护集市政公用设施和交通秩序、综合治理脏、乱、差,充分发挥集各要素的功能和集经济、社会、环境三统一的综合效益。第四条:集管理主要是对集规划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容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集街道,居民住宅区、停车场、集内河道、车辆秩序、集贸市场、园林绿化、户外广告等设施管理。第五条:集所有的单位和个人都有遵章守法,维护社会公道和集管理的义务。宣传集管理有关法规,自觉遵守集管理的有关规定,支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做好本单位职工、居民的文明教育。第二章建筑管理第六条:所有单位和个人在集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各项永久性、半永久性、临时性的建(构)筑物,包括地上立杆架线,地下管线工程,经市建委选址定点,领取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管理部门方可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第七条:在集规划区从事承包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营业执照到村建设管理办公室登记,领取许可证方可承包建筑工程项目。第八条:集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私营个体企业,在原征用土地范围内,改造小型营业用房,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和搭建临时性披、棚、亭等,应报村建设管理办公室和国土所审批。第九条:新建的居民住宅区,必须按照规划建设的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乱搭建,侵占公共绿地,损坏公共设施。第十条:所有建筑工程项目都应亮照挂牌,文明施工,施工现场须有村建设管理办公室划定临时围墙,一切建筑材料都必须堆放在围墙内,确实因内部场地小须占道的,由村建设管理办公室划线后方可占道,并收取占道费。建筑垃圾应清运到政府设置的垃圾填埋场。工程竣工时,临时建筑工棚和围墙必须及时拆除,做到竣工、料尽、场地清。对建筑物材料超线占道乱堆、乱放,由村建设管理办公室责成建筑单位和施工承包商及时清除,并按规定加倍收取占道费。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一条:街道沿街各类商店、个体经营户原则上不准店外设店、店外设摊;不准占用人行道架挂商品,设置广告价目牌,不得在主干道、慢车道冲洗车辆。如确需在主要街道设置横幅广告,须经城建监察中队批准并交付管理费后方可悬挂。第十二条:严禁在区主干道、慢车道、广场、公共场所及桥头、桥中乱摆乱设摊位;各种摊点(含夜市)由城建监察中队会同工商部门安排到指定地点经营。第十三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河道以及沟、塘、渠等水域倾倒垃圾、粪便、废渣、渣土及其他各种废弃物,不准在自来水水源保护区河流内放养鸭、鹅、等家禽。第十四条:居民生活和各种经营垃圾要日产日清,做到垃圾入箱,所有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必须按规定交纳环卫费用。企事业单位内部的垃圾清运统一由环卫所实行定量、定额、定期有偿清运。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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