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抚环罚决字[2016]第008号—————————————————————————————抚顺水泥厂劳动服务公司:营业执照:210400000016094组织机构代码证:11933395—3地址:抚顺市新抚区华山街12号法定代表人:姜洪昌一、2016年7月14日,市环境监察局接到群众举报抚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物料露天堆放,粉尘污染周边环境。市环境监察人员立即对现场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你单位签署的料堆覆盖承包协议,抚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厂内料堆覆盖工作应由你单位负责。但由于你单位工作失误没有对料堆及时覆盖,污染周围环境。上述事实有我局2016年7月14日在抚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和你单位现场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料堆覆盖承包协议等证据为凭。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我局于2016年9月2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抚环罚事告字[2016]第018号)(抚环罚听告字[2016]第01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向我局申请听证。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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