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地安全保障管理规定管理规定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一)保证饮水安全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也是贯彻落实《水法》、践行治水新思路的具体体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保障饮水安全作为当前水利工作的首要任务,当务之急的工作之一。在开展农村饮水安全规划编制工作的同时,要认真做好城市饮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编制工作。(二)《规划》要着力解决城市饮水水源地存在的水源不足、水污染、水源地安全保障措施不力、应急能力加强等诸多问题。规划成果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实施城市饮用水水源安全建设和保护工程的重要依据。重要的水源工程、保护工程和水源涵养工程建设要列入“十一五”水利发展规划中。各地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在认真调查、摸清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基本情况、批准存在主要问题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做好规划编制工作。(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编制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职责落实到位,切实抓紧抓好《规划》编制工作,按照全国和我省工作进度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规划编制任务。二、规划基本原则(四)全面普查,统筹规划。在全面普查城市饮用水水源安全状况基础上,根据各地自然地理、水资源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与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水功能区划、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等规划协调与衔接,按照轻重缓急、水源类型等分期、分类进行规划。突出重点,制定分步实施安排,优先解决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和问题突出的饮用水水源地安全问题。(五)防治并重、注重实效。坚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建设和污染综合治理并重的原则。根据城市饮水安全水平和目标,结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水资源配置和工程布局方案,制定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建设和治理的总体布局。注重实效,明确建设、治理的具体目标和任务,合理确定各类(项)措施实施的优先顺序并相互配合,制定具体的实施训计划、投资需求和融资渠道等。(六)质量统一,注重抗风险能力,水质安全和水量保障统一。在保障饮水安全的前提下,统筹供水水源的其他用水目标,提高日常供给(常规水源安排)和应急供给(应急储备)的保障能力。建立相应调度管理机制,增强对突发污染事故、连续干旱年等情况下的抗风险能力。(七)统一规划,分级负责。按照水利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规划》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省、市(州)、县分级负责,完成调查、评价和规划编制工作。三、规划范围、水平年和目标(八)规划范围为县城及县级以上城市(除农村饮水安全规划范围之外的所有城镇),水源地为集中式地表和地下饮用水水源地。(九)规划水平年:年为现状水下年,年为规划近期水平年,年为规划远期水平年。(十)规划目标:近期(年)基本解决建制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问题突出的其他城市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问题。提出新水源建设方案,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工程和非工程措施;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立完善的管理保护制度、良好的生态屏障、监测体系和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影响水源地安全的区域水土流失得到基本控制,大幅减少进入水源地水域的泥沙,初步恢复水源涵养能力:水质达到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功能标准,水量和供水保证率满足供水目标要求。远期(年)全面解决城市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问题。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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