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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评审委员会评委须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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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评审委员会评委须知为使评标评审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评标评审评委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须知,请各位评委在评标前,认真阅读并签字。下列内容为监督员宣读部分:一、评标活动依法进行并受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监管。二、评委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项目评标。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标项目,或与投标人有任何私下接触的,评委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评委回避。三、评委所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应主动放在规定地方寄存。评标期间,若发现带有手机等通讯工具的一律作违规处理。四、在项目开始评审前,由评委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推选产生评委会组长。评委会组长应具备高级职称,精通所从事的专业,或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权威,组长负责主持、协调项目评审的全面工作。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委会组长。五、评委会组长在评标前组织全体评委理解招标文件要义。评委以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指标及评标办法,结合项目的重点评审要求,客观公正地对投标人的技术参数的响应性(包括样品的符合性)及商务报价作出独立评审结论,并对此结论承担个人责任。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六、评标对投标人作出投标无效处理及重要扣分前应当采取询标方式,投标无效要有明确的法律或招标文件依据,并在评标报告中注明投标无效的原因、询标情况、依据及结论。评委会对中标人及中标候选人的符合性指标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应当进行复核。评委不按照招标文件列明的程序、方法、标准进行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或审核不严、疏漏等违法违纪行为导致项目复议并改变本次评标结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予支付复议劳务费用。同时,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将根据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七、评委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的,应当通知该投标人,由组长主持质询并记录和形成最终意见,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八、评标过程中,评委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委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委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九、评标报告由评委会全体成员签字。评委会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委会成员应当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委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十、评委不得在标后对外透露与本次评标有关的内容。十一、交易项目将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或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同步公示全体评委会成员名单。下列内容为评委自行阅读部分:一、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遵守职业道德,保护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做到公平、公正。二、评委享有独立评审的权利。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三、评委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担任顾问)或执业资格证注册;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项目的投标人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担任顾问)或有其他利益关系;与参加该项目投标人发生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四、评委会成员独立履行下列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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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iris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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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