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乐学院文件国音发〔2017〕10号中国音乐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发〔2013〕13号)、《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教办厅〔2013〕8号)及《北京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京办发〔2014〕8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各院系的国内公务接待活动。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国内人员参加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工作研讨、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接待对象主要包括:各级领导、嘉宾、兄弟院校来宾、理事、合作单位来访人员等。第二条国内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对口对等、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三条加强接待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控制制度,公务接待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严格接待审批控制。第四条公务接待应尽量安排在校内用餐。考虑到目前学校餐厅现状,特殊情况,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也可适当在校外就餐,但要从严控制人员规模和经费预算。第五条公务用餐分为两类:一是接待餐——指上级单位或外单位人员来我校进行调研、访问、交流、参加会议、观看重要演出等活动所发生的校内接待用餐。接待餐标准为90元/天·人;二是工作餐——指由于公务活动和工作需要确需安排的用餐。工作餐标准为30元/餐·人。第六条校内各系部处需要安排公务用餐时,须根据用餐类别填写《中国音乐学院国内人员公务接待用餐申请单》或《中国音乐学院工作用餐申请单》。同时一并上交派出单位公函(我校主办的活动或会议,可提供邀请函),函件内容包括活动内容、行程和人员等要素。审批后,申请人持申请单至少提前一天与学校餐厅联系,按标准预定公务餐。学校餐饮中心每月末凭单据到学校财务处统一结算。第七条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第八条公务用餐须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九条需要安排国内公务接待对象住宿的,执行协议价格。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外事接待按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凡是由我校组织的会议、培训,会期1天以上,需要安排住宿的,接待严格按照会议费、培训费的标准执行。第十一条公务接待不得跨地区迎送、张贴悬挂标语横幅、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第十二条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第十三条公务接待费资金支付一般采用支票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以现金方式支付。第十四条公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结算票据、接待费用明细表(校内用餐)、派出单位公函(或我校邀请函)、用餐申请单。第十五条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关于印发<中国音乐学院公务用餐管理规定>的通知》(国音发〔2016〕10号)废止。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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