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通知书不签订合同中标通知书不签订合同篇一:中标通知书签发后不签订合同的案例分析中标通知书签发后不签订合同的案例分析摘要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5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该法律责任是指缔约过失责任。〔案情简介〕2008年7月,天意公司为采购一批价值约300万元的设备,委托当地一家招投标公司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招、投标活动。百利公司通过现场竞标后,经评议被确定为中标单位。次日,天意公司向百利公司核发中标通知书。但百利公司被确定为中标人后,拒绝与天意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分析〕百利公司在确定为中标人后,不与招标人天意公司签订合同,该行为违反了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一具体分析:《招标投标法》第45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该法律责任是指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应具备以下几个要件:,如果在合同有效成立后造成对方损失的,则产生违约责任。。违反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缔约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义务。。。。该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百利公司在中标后不与天意公司签订合同,在主观上出于故意,客观上造成了天意公司信赖利益的损失,且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形式是损害赔偿。其范围限于信赖利益,并非固有利益或者履行利益。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四.“中标通知书”与合同法中“承诺”的区别《招标投标法》中的“中标通知书”相当于承诺,但该“承诺”与《合同法》中的“承诺”有两点不同:一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不同,《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发生法律效力,而“中标通知书”只要发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是合同成立的时间不同。《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承诺”虽然发生法律效力,但在书面合同订立之前,合同尚未成立。《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通知书不签订合同篇二:中标人不签订合同的责任(一)相关法律规定1、《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4条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以上法律规定仅规定了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但是,上述法律规定并未明确规定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中标合同”的,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对此问题还需要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进行分析论证。(二)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签订书面合同,施工合同是否成立的分析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签订书面合同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中标后未签订书面合同,该工程已经由中标人实际实施;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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