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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据制度的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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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据制度的完善【摘要】证据制度是司法制度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国诉讼制度的灵魂,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基础内容。然而,我国的证据制度存在许多问题和缺陷,例如,司法人员和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和使用证据时还有很大的混乱性和盲目性,此外,还存在证明受阻、伪证泛滥,这些问题既不利于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也不适应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为此,本文将就如何完善我国证据制度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关键词:证据制度立法完善诉讼举证证据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各种法律法规中与证据有关的规定和规则的总称,亦可简称为证据制度。证据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诉讼制度的灵魂,是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因此其内容和特征必然要受到国家法律制度乃至政治制度的影响。证据制度具体体现在各类诉讼法典和其他法律之中,包括证据的分类制度,证据的收集、查证、认证及证据保全等制度。证据制度作为一国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其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证据制度的各项规则明确保护应受追诉者,保护无辜者,体现了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而司法制度先进与否关键就在于其程序制度是否能有效的保证实体公正地实现。由此可见,一国司法制度先进与否最终决定于该国证据制度的发展状况。在我国,证据立法尚不完善,还处于初级阶段。我国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本着事实求是的证据制度来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这是我国证据制度的具体精神。现行的证据制度对于维护我国的社会秩序曾起过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和转变,市场观念、个人本位已深入人心,公民的权利观念日益增强,人们对行为的判断更为理性,从而对诉讼结果的可预测性要求更高。我国现行的证据制度已不适应目前司法实践的需要。此外,现行的证据制度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想要使我国诉讼制度改革取得进步,则需要对作为诉讼核心的证据制度进行改革。我国现行证据制度存在的典型问题有:民事诉讼伪证泛滥、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关系不明、以及证明受阻、证人保护等。本文将会拟就这些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做进一步的探讨。一、民事诉讼伪证泛滥及其完善诉讼证据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审判效率以及确保司法公正方面都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各种原因致使民事诉讼中出现伪证,伪证的频发率高,干扰了民事诉讼程序,影响裁判公正,然而法院对伪证的制裁力度不容乐观,再加上法律漏洞等一系列原因使得民众对伪证行为没有提起足够的重视,人们往往受利益驱使,对伪证后果弃之不顾,从而越发减弱了伪证制裁的威慑力,严重践踏了法律的尊严。伪证泛滥的主要原因有:(一)法律规范疏漏,约束不力。我国的立法对伪证的形式列举过于简单,并未针对具体的情形作出相应的规定,使某些伪证行为被排除在法律制裁之外。而且对伪证制裁的形式也过于简单,轻重幅度把握不到位,仅有的罚款和拘留两种形式操作性不强,警示力不大。(二)法庭认证困难。“打假举步维艰”,造假容易识假难。推翻一个虚假的证据,需要另一组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这就无疑给法官的认定设置了另一道高墙。法官虽然可以运用自由裁量权排除疑点证据,但是,如果要将疑点证据拿来作为伪证制裁,就必须搜集其它证据来证明其认证的正确性,由于对伪证认定是一个“可有可无”的巨大的工程,导致了很多法官不愿投入更多精力对本诉外的事实进行调查。(三)社会根源。诉讼作为一种社会活动会受到社会生活的影响。在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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