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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德法年鉴研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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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德法年鉴研究论文“人权宣言”是直接宣示近代西方资产阶级“人权理想国”的基本文本。进入“德法年鉴”时期,伴随着马克思的政治立场转向共产主义的过程,他开始了致力于解构这个“人权理想国”的历史性进程,即对“人权宣言”进行批判性的阐述。按照马克思本人的说法,他所批判的“人权宣言”,是指产生于美国和法国的第一批在历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人权文书,即“是真正的、发现这些权利的北美人和法国人所享有的人权”,其中以产生于18世纪法国的著名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以及1791年、1793年、1795年等几部宪法中的人权条款最为基本。马克思的这一批判,不仅从思想史上解构了反映西方资本主义文明要求的“人权理想国”,从而把人权还原为一种应当被超越的历史权利,而且从理论上奠定了在人权问题上马克思之所以成为马克思的基本根据,并开创了马克思主义理解西方人权问题的理论传统。一、何谓“人权理想国”中的“人”在马克思看来,自从北美人和法国人发现和创立人权理论以来,西方传统的人权概念向来都有着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人权概念包含着两大基本的领域,即作为参加政治共同体的权利的公民权和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的权利”的“人权”。狭义的人权概念则仅指后者,即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的权利”的“人权”,它的主要内容正如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指出的,“这些权利是:平等、自由、安全、财产”等等。在西方,对人权做出广义的理解,即把它理解为既包括参加政治共同体的权利的公民权利,又包括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的权利的人权,是与近代西方社会出现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分离的过程相适应的。两个领域的权利对于人的解放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但是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人们尤为重视的却是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的权利”的人权,即狭义的人权。《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指出,“一切政治结合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自然的和不可剥夺的人权”,“政府的设立是为了使人能够行使自然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这里所讲的“人权”和所谓“自然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指的就是不同于参与政治共同体的权利即公民权利的所谓“市民社会的成员的权利”,也就是狭义的人权。人们参加政治共同体的权利,以及设立政府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和保障这种狭义的人权。这意味着参加政治共同体的权利虽然也是一种重要的人权,但实质上它只不过是保护狭义的人权的一种手段。真正被称为“自然的和不可剥夺的人权”的,只能是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的权利”的“人权”,即狭义的人权。因此,马克思在考察有关“人权宣言”的文件时,直截了当地揭示了“人权宣言”对于人权理解的实际内容以及这种人权所理解的“人”的实际内涵。他指出,“人权之作为人权是和公民权不同的。和公民不同的这个人究竟是什么人呢?不是别人,就是市民社会的成员。”这就是说,在以“人权宣言”为代表的西方人权观的理论视野中,人就是市民社会的成员。揭示“人权宣言”把“人”理解为市民社会的成员,这是马克思对“人权宣言”关于人权主体的理解的一种还原。然而,“为什么市民社会的成员称作‘人’,只是称作‘人’,为什么他的权利称为人权呢?”这是从理论上进一步还原这种人权的主体和解构“人权宣言”的具体、揭示西方资产阶级人权观的实质所必须加以说明和回答的问题。马克思认为,把人理解为市民社会的成员,这直接与政治解放及其所造成的人的二元化发展有关。因此,对于这个问题,“只有用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关系,政治解放的本质来解释”。所谓政治解放指的是资产阶级通过政治革命,推翻封建专制统治而实现的人在政治上的解放。马克思在谈及政治解放时认为,政治解放的直接结果就是封建专制权力所依靠的旧社会的解体和市民社会的政治性质的消灭。他指出,“旧社会的性质是什么呢?一句话:封建主义”。这种封建主义通过领主权、等级和同业公会等形式,使市民生活的要素与国家生活联系起来,甚至直接升为国家生活的要素,市民社会由此而直接地具有政治性质。这意味着市民社会并非独立于政治国家的领域,而是受到政治国家的直接支配的对象。人作为社会活动的承担者也因此在“按抽屉般分类”的等级政治结构中被固定在特定的位置上,并具有了普遍性质的假象,丧失其独立主体的意义。政治解放打倒了封建专制权力,摧毁一切等级、公会、行帮和特权,消灭了束缚市民社会的桎梏,使市民社会从政治中获得解放。由于政治的领域同时就是普遍性的领域,市民社会从政治中获得的解放,也就意味着它“从一切普遍内容的假想中获得解放”。这种解放的直接后果就是“把市民社会分成两个简单的组成部分:一方面是个人,另一方面是构成这些个人生活和市民地位的物质要素和精神要素。”因此,个人的普遍生成直接就是政治解放摧毁以领主权、等级和同业公会等为形式的封建专制主义权力以及消除笼罩在市民社会之上的普遍性假象的结果。同时,这样的个人由于消除了笼罩在其上的普遍性假象,直接体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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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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