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赔偿协议书伤残赔偿协议书篇一:工伤赔偿协议书(标准文本)协议书用人单位:劳动者:姓名:,身份证号:,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伤保险条例》、《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和〈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劳动者伤残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履行。第一条年月日时左右,在,做工作时,发生。年月日经长春市人社局认定,劳动者的此次事故属于工伤事故。第二条经双方充分协商,劳动者同意放弃申请工伤伤残评定的权利,由用人单位参照有关标准给予劳动者相应的一次性补偿。第三条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充分协商,劳动者同意由用人单位给予其如下工伤待遇:(1)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用为:;(2)误工费(含医疗期间及出院之后的康复期)为:;(3)其他费用(含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为:;(4)前述费用计人民币:。对于前款约定的补偿款,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日内全额支付给劳动者,不得拖延;劳动者本人应领取该补偿款,不得委托他人代为领取,若委托他人,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第四条自年月日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即行终止,各项社会保险关系也同时终止,双方之间也无其他任何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劳动者应当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如工作交接等)。第五条劳动者在本协议生效后,同意不再就此事以任何理由向用人单位主张任何补偿请求,若劳动者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则同意由将已经收取的前述补偿费用全额退还给用人单位。第六条本协议约定的前述补偿为一次性补偿,劳动者在取得补偿款后,同意不再以此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补偿,也不再以此为由妨碍用人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应当补偿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的一切损失。第七条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第八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用人单位执三份,劳动者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九条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第十条本协议于年月日签订于甲方办公室。用人单位(盖章):劳动者(签字):经办人(签字):伤残赔偿篇二:伤残赔偿协议书伤残赔偿协议甲方:昌宁—翁堵公路王德胜施工队(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李向忠(身份证号户籍地址:昌宁县温泉乡下六甲村沙坝河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乙方)甲方在昌宁至翁堵水泥路建设施工中,于2011年月日,雇佣乙方进行水泥路面施工,甲乙双方发生劳动雇佣关系。2011年7月17日下午,乙方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乙方小腿受伤,经及时送往医院治疗后康复,但膝盖下10厘米左右被迫截肢,经伤残鉴定为五级伤残。为解决乙方在治疗、生活等方面赔偿的相关问题,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友好、一致协商,并参照昌宁县人民法院类似案件判决结果,双方就乙方伤残赔偿达成如下一致条款,并签订本协议,以共同信守。一、甲方负责支付7月17日至8月5日乙方住院期间一切费用(乙方已确认,在签订本协议前,甲方已全部付清)。二、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内,应向乙方支付一次性赔偿人民币元。三、乙方同意甲方分次支付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款项。乙方收到相应款项后应签署收款凭据,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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