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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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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为扶持我市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给,第一条促进新兴产业扩大规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2005年第39号令)、《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153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创业投资发展的意见》(徐政发【2011】111号)等文件精神,设立徐州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为了加强对引导基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在于充分放大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效用,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给,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的发展,吸引国内外优秀的创业投资企业及管理团队进入我市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产业)投资基金,完善创业投资发展环境;有效引导创业投资资金向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投入,促进新兴产业投融资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推进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第三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规范管理”的原则,资金专门投向我市境内的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环保、物联网、软件和服务外包等新兴产业。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主要从事创业企业股权投资、并提供创业服务,在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等形式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企业组织。,首期出资5000万元,以后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调整规模。第六条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一)市财政预算安排;(二)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及其他增值收益;(三)经申请获得的国家或省级引导资金;(四)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五)其他资金。第三章基金组织架构第七条引导基金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第八条经批准设立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有关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商,包括资金筹措、合资合作方选择、管理制度、运行机制、风险控制、绩效奖惩等。具体职责是:(一)涉及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确定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二)审查批准投资项目的管理、风险控制、投资退出机制和业绩考核等制度;(三)审查批准年度资金筹集、投资计划。第九条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发改委、财政局、经信委、科技局、审计局、金融办、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第十条管理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如有需要,主任可决定召集特别会议。第十一条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委员会日常事务。具体负责:(一)贯彻执行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协调引导基金的运作;(三)监督检查投资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四)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五)完成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二条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由市发改委牵头设立评审委员会,受管理委员会的委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引导基金投资和合作方案进行独立评审,并将评审意见上报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第十三条经市政府批准,指定徐州市国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的出资人代表,代行出资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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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1-10